保密告知“十二条”
时间:2010-09-033622
现将市国家保密局印发的“保密告知‘十二条’”在网页上公布,请周知并执行。
保密告知“十二条”
1、严禁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
2、严禁在家庭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尤其是在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3、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4、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或者在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资料下载拷贝到涉密计算机上;
5、严禁公开发布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
6、严禁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或通过手机等通信工具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摄录、发送涉密信息;
7、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或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涉密信息,或者将处理过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接入普通电话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
8、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由无关人员使用和保管,或者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拷贝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硬件;
9、严禁将淘汰、报废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非涉密载体处理;
10、严禁在涉密场所的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上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11、严禁到非涉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制作涉密载体及不经批准私自复制、摘抄、记录、保管、销毁涉密载体;
12、严禁不经审查批准私自对外提供资料、稿件。
上述“十二条”须和其它保密法规制度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