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合同

时间:2014-05-141979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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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济合同得到公平、公正地顺利实施,有效地维护国家、集体、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促使我公司从业人员廉洁公正,甲乙双方工作人员避免违纪、违法,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廉政合同,本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             合同的附件视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从业人员应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二)不得接受乙方为其谋取自身利益而进行的各种类型和方式的贿赂;

(三)不得有向乙方索要财物等各种形式的索贿行为;

(四)不得贪污或侵吞公共财物;

(五)不得利用自身职权向乙方介绍或指定分包单位:

(六)不得利用自身职权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材料、设备,也不得利用自身职权为家属及亲友向乙方推销材料、设备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七)不得到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八)如发现本单位或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监督单位反映和举报,并在自己的权限内进行有效制止。

(九)对乙方反映和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认真进行查处,并对乙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进行保密和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甲方接受举报的部门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电话:0514-87366319

(十)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合同,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条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从业人员应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二)主动对自己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从业人员进行贿赂;

(四)不得采取各种手段偷工减料、占有和侵吞甲方财物,降低工程和工作质量;

(五)主动抵制甲方人员索贿等违法违纪的无理要求;

(六)如发现甲方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甲方监督部门反映和举报。

   (七)自愿承诺如有向甲方工作人员实施不良行为和行贿行为,甲方有权按其行贿额十倍的金额在甲乙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价款中进行扣罚;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者,全额向甲方进行赔偿;如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达甲乙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额的10%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重大事故、工程进度得不到保证、给甲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同意甲方单方终止双方经济合同。并在原甲乙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在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处罚的同时,承担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八)同意甲方设立廉政承诺金。为促进本廉政合同条款的确实履行,乙方同意甲方按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价款的1%用作乙方对甲方的廉政承诺金,待双方经济合同执行完并结算完毕后,乙及其工作人员如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良行为和行贿行为,廉政承诺金全额返还给乙方。否则,除按照本合同第二条(七)款进行处罚外,甲方有权没收此廉政承诺金。

第三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本合同所认定的不良行为和行贿行为主要依据为: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认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认定;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中查证的事实。

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完全履行后止。

第五条本合同作为       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      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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